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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校园食品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就17项内容公开征求意见

2024-07-01

6月28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新时代、新形势和新业态下,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仍然存在挑战和不足。市场监管总局起草《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各地健全全链条防控风险的制度机制,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水平。

校园供餐体量巨大、用餐群体敏感、经营形式多样、责任主体多元、社会关注程度高,事关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指导意见》共有总体要求、全面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压紧各方管理责任、持续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四部分17项内容。

具体来看,在全面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指导意见》指出,学校校长(园长)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实行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应严格执行“双食品安全总监、双食品安全员”制度。学校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师生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并将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参考。

学校应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日常管理,,规范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鼓励具备条件的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和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洗碗机,建设与供餐规模、供餐形式等相匹配的餐用具消毒房。

《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大宗食材采购,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学校食堂应建立大宗食材供应企业评价和退出机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

《指导意见》指出,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鼓励借助信息化手段,定期公示食材采购情况,并建立使用电子台账。实行校外供餐的,学校应建立完善餐食交接验收制度。严格承包经营行为管理。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得对外承包经营。加强校外供餐单位管理。学校应当在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时明确约定退出的具体情形,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在切实压紧各方管理责任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教育部门应督促学校及时将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计划,承包经营企业、供餐企业和大宗食材供应企业信息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学校食堂及其供餐企业和大宗食材供应企业经营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抽检不合格等信用信息通报教育、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将涉及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的风险监测结果情况和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情况通报市场监管、教育、公安部门,提高应对处置效率。

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建立通报闭环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和行纪贯通,对发现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机关,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应及时将行政执法移送的案件查处情况和工作中掌握的校园食品安全漏洞隐患通报相关部门,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在持续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推行“互联网+”智慧监管运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食材验收及入库出库、贮存保管、加工烹饪、餐食分发、师生就餐等学校食堂全链条无死角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完善食品安全投诉处置机制,健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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