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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使用“大塘烧鹅”商标,广州两餐饮企业被判赔15万

2021-08-04

8月3日,南都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因认为广州海呐百村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海呐百村公司)、广东大塘烧鹅饮食有限公司(下称大塘烧鹅公司)等恶意抢注并在经营中持续使用“大塘烧鹅”商标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市大塘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大塘食品公司)负责人李健强将前二者起诉至法院。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相关被告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须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商标并赔偿李健强经济损失等共计15万元。

据介绍,李健强的企业自1981年成立以来,一直主要经营餐饮服务,从最早的广州市大塘食品烧腊加工场和第一家烧腊专营店即赤岗专营店,到现今的广州大塘食品有限公司,李健强的“大塘烧腊”“大塘烧鹅”品牌餐饮服务已有20多年历史。

2005年8月5日,曾在“大塘烧鹅”加盟店工作过的王某申请了第4820151号“大塘烧鹅”商标并被核准授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第43类餐厅、饭店等。2010年11月2日,王某将该商标转让给海呐百村公司。随后,海呐百村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其关联公司大塘烧鹅公司使用。

李健强认为,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涉嫌侵犯了自己在先使用的“大塘烧鹅”字号的相关权益且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公证取证后,李健强将上述各方共同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在经营活动之中使用“大塘烧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与“大塘烧鹅”相同或近似的字样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被告的抗辩,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5万元。一审判决后,海呐百村公司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关于一审认定的赔偿责任是否合法恰当的问题,海呐百村公司、大塘烧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向李健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李健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海呐百村公司、大塘烧鹅公司因侵权获利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明,综合考虑李健强“大塘烧鹅”企业名称的权利状况、知名度、源瀚饮食店的经营规模、海呐百村公司、大塘烧鹅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以及李健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等费用,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海呐百村公司、大塘烧鹅公司应赔偿150000元给李健强,合法合理且并无畸高情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海呐百村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海呐百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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