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大人带着幼儿到火锅店就餐,吃火锅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究竟是经营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监护人有过错?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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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带着未满两周岁的小寒(化名)到火锅店就餐,共有五名成年人、三名儿童同行,在包厢内使用烧炭火锅。就餐过程中,成年女性计某某感到头晕不适,摔倒在地。紧接着,小寒也出现精神萎靡等异常状况,陆某某立刻将其送医救治。计某某被诊断为一氧化碳毒性效应,进行了吸氧。小寒的诊断结果为一氧化碳中毒,住院四天,医疗费用花了三千余元。作为小寒的监护人,陆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火锅店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2.1 万余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到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发现案涉火锅店已被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火锅店店长在接受市场监督部门调查时,称包厢上部未安装包厢专用的排风扇,但是店内有两只公用的大功率排风扇。
经法院审理,事发当天,小寒的病历资料中记载了在包厢就餐,出现精神萎靡的情况,并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同行人员也被诊断为一氧化碳毒性效应。现火锅店无法举证证明事发时包厢上方有排风设备,且排风设备已打开足以保障就餐顾客人身安全。因此,小寒的健康损害与火锅店没有因果关系,火锅店未尽到人身保障安全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寒的监护人陆某某作为消费的顾客,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场所安全存在信赖,并没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由火锅店赔偿小寒因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8 万余元。
法官提醒,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审慎地从事经营活动,为顾客提供安全的服务和消费环境。如有安全隐患,应对顾客尤其是老、幼、病、弱等特殊人群适当进行提醒。监护人对子女有照管的义务,如在发现危险的情况下对子女置之不顾,则要承担监护责任。